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是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办法。该办法适用对象为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明确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经2023年7月20日教育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3号于2023年8月23日公布,自2023年10月15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四十四条,涵盖总则、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执行、执法监督及附则,确立了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办学、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等九类行政处罚种类,并细化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擅自组织社会性竞赛等违法情形及对应法律责任。同时建立执法监督机制,通过挂牌督办、公开通报、统计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执法效能,推进“双减”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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