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申请
1.窗口受理 受理地址: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务大厅。 受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8:30-11:50,下午14:30-17:50;星期五上午8:30-11:50,星期五下午窗口工作人员回部门衔接工作,不对外办公,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受理业务。2.网络受理 暂不接受。3.信函受理 暂不接受。4.传真受理 暂不接受。
二、受理
1.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形式要件齐全的应当收件,并发送《收件通知单》。2.县(市、区)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件当日应当将电子报盘上传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步并联对申请报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进行审核。3.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4.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
1.同意受理的报件由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同步并联会审,会审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决定
1.批准同意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领证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局,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2.不予批准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不予批准通知书》通过网络下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抄送州(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五、送达
1.批准同意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按规定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电子政务大厅领取相关证件。2.不予批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办理退件手续。
六、公开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结果将在自然资源部网站上公开。
一、采矿权中标人、买受人提出的办证申请书
二、环境影响报告表(市环保局办理)
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安全审查材料(市安监局办理)
四、水土保护主管部门有关批准文件(由市水电局办理)
五、矿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通知书(市工商局办理)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须由有资质条件的单位编制)
八、矿山企业占用储量登记表(市级办证、由本局填写),矿山储量简测报告(地区级办证,由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区级审批的储量报告(区级办证、由采矿权申请人提供)
九、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矿区范围图((一)至(八)项材料齐全后,方能到本局领取登记书填写,矿区范围图考虑到实际绘制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绘制)
以上材料市级办证的一式三份,区级、地区级办证的一式四份。
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延续登记申请书
2、交回原采矿证正、副本
3、填写延续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变更双方签字盖章)
2、工商局办理新的营业执照
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须提交的资料
1、变更申请书
2、填写变更登记申请表
3、交回原采矿证正、副本
办理矿产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填写申请登记表
4、法定代表人1寸照片3张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不同意颁发矿产品经营许可证的,矿产开发管理股8天内制作书面通知,说明理由,交由办证大厅办文窗口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