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遭男教师梁岗性侵男学生发声称「希望能终止犯罪,提高意识」,目前男性遭遇猥亵这一现状如何,怎么判刑?

四川遭男教师梁岗性侵男学生发声称「希望能终止犯罪,提高意识」,目前男性遭遇猥亵这一现状如何,怎么判刑?

大部分恶性刑事案件的施暴者都是男性,而女性则更多的是受害者。

因此即便法律规定的不臻完善,但至少大多数专以女性为犯罪目标的行为都有罪名来规制。

不过我们也要注意:

像是部分行为,如果犯罪对象是男性那目前暂时没有直接的罪名来处理。

例如拐卖成年男子去女儿国做丈夫的,如果没有其他特殊行为,光就拐卖一点,那是不犯罪的。并且,曾经在1979年刑法中拐卖男子也是犯罪的,到了97年刑法大修之后倒是删掉了。

至于说对于成年男子的性犯罪,那么直到刑法修正案九,才把“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变成了“强制猥亵他人”,也就是把“14岁以上的男性”给包括进去了,殊为不易:

在修法之前,想要惩治类似犯罪,还得达到了一定的“伤情”,才能比照故意伤害等罪名处理。但即便如此,对成为性犯罪对象的男性而言,是无“奸”存在的。

在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中是把类似的行为规定为“强制性交罪”:

这样一来,就不用解释“奸”是对男对女,只用去判断手段就可以更好的处置犯罪了。

当然,有时候我们也会想当然认为,犯罪对象之间可能是“异性互搏”,但实际上女性为难男性的可能性是低太多了。更多的针对男性性犯罪,依然是“男人为难男人”:

因而,我想在法律暂时没有修改之前,大男人们,还是多加小心为好。

标签:梁岗性,侵男,猥亵,法律,性骚扰,性侵犯,强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