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规定,制定《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该《实施细则》于2011年6月8日由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成卫发〔2011〕57号印发。《实施细则》共27条,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2年2月13日成都市卫生局颁发的《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意见》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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