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原“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于2012年10月22日宣布独立,脱离贸仲体系并更名为“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2.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4年12月31日重组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
3.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法释〔2015〕15号司法解释,对独立后与重组后的两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进行了明确的切割: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2日(更名独立之日)之后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当事人于2012年10月22日(更名独立之日)之前签订仲裁协议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4.新约定的仲裁条款,希望“贸仲华南”管辖则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希望“深圳国际仲裁院”(老华南)管辖则写“深圳国际仲裁院”或“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千万千万不要写“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这类不明确且可以同时被推定为两家仲裁机构的条款,依照仲裁法的规定,很可能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