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对一篇学位论文进行评价时,往往要判断作者采用了哪些研究方法,及这些研究方法的运用是否得当。
如果认为研究方法的运用不当,该论文就很难获得通过。
正因为这样,作者往往在论文“导论”部分明确说明本文主要采用哪些研究方法。
法学研究的方法有多种,最常用的是:法解释学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历史研究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法社会学的方法。
法学之所以称为科学,不仅在于其特有的法学思维模式,还在于其特有的方法,这就是法解释学方法。法解释学的方法,包括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广义的法律解释方法。
1.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指用来明确法律文本(条文)的内容意义、构成要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果的各种解释方法,例如文义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等;
2.广义法律解释方法,除前述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外,还包括用来补充法律漏洞的各种方法,例如目的性扩张、目的性限缩等方法,以及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对不确定法律概念予以确定的方法。
特别要注意的是,法解释学的方法既是法官裁判案件时采用的方法,也是法学研究的方法。学位论文如果属于制度型选题,法解释学的方法将是必须采用的最基本的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的方法(比较法的方法):对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的法律或者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发现其异同及各自的优点和缺点的方法。
比较研究有所谓制度比较和功能比较之分。
1.制度比较,即选择不同法系、不同国家相同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
2.功能比较,不问法律制度的名称、内容是否相同,而着重于所解决的社会问题相同、所担负的功能相同。
学位论文如果属于制度型选题,则有采用比较研究方法的余地,甚至可以比较研究方法作为最主要的研究方法。
历史研究的方法:采用考订、训诂等方法研究历史上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也是法学研究常用的方法。
法史学专业的学位论文主要采用历史研究方法;
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如果属于制度型选题,历史研究方法是一种辅助性的方法,即可以采用历史研究方法研究该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
因此,在法史学专业的学位论文,历史研究方法是基本的研究方法,贯穿学位论文全体;
在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只是在某个部分、某个章节采用历史研究方法。
法经济学的方法(法经济分析的方法):用经济学的分析工具如效率、价值等分析法律制度。
如果学位论文选题属于经济法、民法财产法方面的选题,法经济学的方法就有较大的适用余地;
反之,如果论文选题与市场和经济生活无关,采用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的余地就很小。
例如,研究反垄断法、合同法、物权法的学位论文常见采用法经济学的方法,而研究继承法、亲属法的学位论文就很少见采用这种研究方法。
法社会学的方法:运用社会学研究的方法,如社会调查、分析、统计、预测的方法,以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因法社会学派的兴起而成为法学研究方法之一种。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其研究对象是各种法律文本即资料,在书斋中即可完成研究。
社会学研究,其研究对象是社会本身,须进行田野调查、抽样调查,不是只在书斋里所能完成的。
《民商法论丛》第19卷刊登罗萍的“湖北城乡丈夫对妻子家庭暴力的调查与分析”,就是采用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论文。
采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要比采用其他研究方法难得多。
人性多避难就易,如水之避高就低。
这或许是法学学位论文较少采用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一个原因。
学位论文在涉及某项法律制度的制定、修改即属于立法论时,不应局限于法律文本的研究,而应研究社会本身,采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具有重大意义。
就法学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而言,法社会学研究方法只是一种辅助性的研究方法。迄今尚未看见通篇仅采用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博士学位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
这与学位论文对学术性和理论性的要求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