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利津县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顺利贯彻实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二、新生入学

第二条:根据我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小学招生实行6周岁入学(2003年农村小学放宽到6.5周岁入学)。残疾儿童实行7周岁入学。任何学校不准招收不足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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