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男子与母狗发生性关系并利用母狗“卖淫”?

如何看待男子与母狗发生性关系并利用母狗“卖淫”?

《聊斋志异》卷一,有篇《犬奸》:

一日,夫至,与妻共卧。犬突入,登榻,啮贾人竟死。后里舍稍闻之,共为不平,鸣于官。官械妇,妇不肯伏,收之。命缚犬来,始取妇出。犬忽见妇,直前碎衣作交状。妇始无词。使两役解部院,一解人而一解犬。有欲观其合者,共敛钱赂役,役乃牵聚令交。所止处,观者常数百人,役以此网利焉。后人犬俱寸磔以死。

呜呼!天地之大,真无所不有矣。然人面而兽交者,独一妇也乎哉?

异史氏为之判曰:“会于濮上,古所交讥;约于桑中,人且不齿。乃某者,不堪雌守之苦,浪思苟合之欢。夜叉伏床,竟是家中牝兽;捷卿入窦, 遂为被底情郎。云雨台前,乱摇续貂之尾;温柔乡里,频款曳象之腰。锐锥处于皮囊,一纵股而脱颖;留情结于镞项,甫饮羽而生根。忽思异类之交,直属匪夷之想。尨吠奸而为奸,妒残凶杀,律难治以萧曹;人非兽而实兽,奸秽淫腥,肉不食于豺虎。呜呼!人奸杀,则拟女以剐;至于狗奸杀,阳世遂无其刑。人不良,则罚人作犬;至于犬不良,阴曹应穷于法。宜支解以追魂魄,请押赴以问阎罗。”

故事很好懂,有名商人妻子,耐不住寂寞,不好出轨,便与狗交合。蒲松龄认为,人苟合已经是为人所不齿,人狗交合,匪夷所思。贾妇受到惩罚,是狗把它丈夫咬死,出了人命。

兽交这事,世间并无法律可依,只有交给阴曹来处理。人作犬,狗肢解魂魄。在古人的观念里,这种惩罚已经很重。

这则故事里,最可怕的不是商妇,而是那群“欲观其合者”。在他们眼中,贾妇已是可以肆意的凌辱。

在凌辱他人中抬高自己,感动自己,并将自己的行为崇高化。这是一种深入骨髓的病。

我每年都要读很多书,有时候感到最悲哀的,不是自己读不懂,而是发现许多现象,多年未变,人们丝毫无进步。三百多年前蒲松龄的文章和观点,放在今天,竟然也合适。

莫大的悲哀。

标签:母狗,性关系,卖淫,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