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业务流(合同和货物)的相对方应当一致。
税法上“三流合一”的源头文件是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购买方、受票方和付款方为同一主体,如不一致,就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税务检查中也常常涉及三流合一,不单是能否抵扣的问题,往往作为判断业务真实的依据,像虚开票、偷漏税等都会通过看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等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