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区别:在于犯罪没有得逞是否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简单来说,主动放弃是中止,被迫放弃是未遂。
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一个重要特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自动放弃犯罪是其实质性要件,因而犯罪没有完成是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的原因。
弗兰克公式(主观说的体现):
弗兰克公式判断法:
A.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主动停止、自愿放弃,理性的为长远考虑);
B.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被迫停止、非自愿,感性的为当下考虑)
例如,甲在乙的家里盗窃财物,见门外有巡警丙经过,认为即使继续实施盗窃,警察也不一定能够发现;
但如果携带赃物外出,有可能被丙抓捕,遂停止盗窃行为而逃走。
甲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如:
A.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也不是中止行为。
B.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的,不是中止行为。
C.甲向丈夫乙投放毒药后,见乙呕吐不止,心生悔意但不知所措,便跑到父母家将真相告诉父母。邻居丙发现后将乙送至医院,经抢救脱险。
本案中,甲不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不足以防止结果发生,就不符合有效性的条件,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就本案而言,甲在杀人之后跑到父母家,将真相告诉了父母,该行为本身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
故甲不成立犯罪中止,而是成立犯罪未遂。当然,也可以认为本案中的甲根本就没有实施中止行为,自然无法成立中止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