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信用的等级标准主要是看《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的15-21条。提出ABCD级别的评价标准。
另外《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第三条说明了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其他规定汇总在下面给您的文件,主要是一些评价中具体口径解释及管理规定。
因为总局网站今天有点问题,给您的是上海市税务局的链接,文件名下有横线的均可点击文件名直接查看。
关于信用等级最新的文件是《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
这里面最后一条对之前总局发布的文件条款的有效性做了一个归纳。
五、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发布)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七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4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所附《纳税信用复评申请表》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