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达的条件?

公告送达的条件?

小编最近遇到一批需要公告送达的案件,所以和大家讨论一下公告送达相关的问题,如有不足,希望大家指正。

在诉讼活动中,经常会遇到法官穷尽一切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打电话、发信息、加微信、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均无法联系到对方当事人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就会适用公告的方式向对方当事人送达相关的涉案材料(比如开庭传票、裁定书或者判决书等)。

公告的意思简单点来说就是在报纸或者信息网络媒体上将上述涉案材料进行发布,在报纸或者信息网络媒体发布信息停留时间为30日的一个程序,30日之后,法院将会直接开庭审理,对方不应诉的,直接缺席审判,对判决文书不能送给对方当事人的,依旧使用上述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30日之后,履行期结束对方仍未履行的,原告便可申请执行。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问题来了,大家最关心的可能就是公告送达的费用问题以及公告媒介如何确定的问题,实践生活中,不乏会遇到原告无力承担公告费用的情形,这时就需要详细解读法律法规对公告送达方式的规定。

公告媒介最常用的就是人民法院报,费用的话通常是每个案子260元/次,每个法院的操作又有所区别,有的法院直接将案涉需要公告的材料粘贴在法院公示栏里面进行公告,这样的话就无需缴纳费用;但是有些法院只认可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公告,那就需要缴纳260元,且小编现在遇到的情况是,小编极力恳求法官在法院公示栏里面公告,法官的回复是“在法院公示栏里面公告的案件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户籍地或者住所地在案件管辖法院所在的辖区内才行”,显而易见,小编为当事人节省公告费用的希望破灭。但是小编依旧没有放弃,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以及咨询了周边同僚朋友之后,发现公告可以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来发布,但是需要在当地的报纸或者全国性的报纸上面刊登,此时小编就通过同事介绍找到了第三方机构,其对公告的收费讲价之后可以达到每个案子150元/次,这样的话每个案子就为当事人节约了一点点诉讼成本,当然,诉讼费、公告费等这些费用只是原告需要预先垫付,在诉讼请求中是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的。

果然,活到老学到老,实践出真知!

小编将继续探索更多的法律理论和实践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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