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忠林,曾任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局副县级侦查员。2024年10月,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黔南州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5年10月,经黔南州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黔南州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忠林开除党籍处分,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违纪违法所得,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
经查,刘忠林无视组织原则,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帮助;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利用职权为他人在逃避司法处罚、承建工程项目中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其行为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 。案件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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