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因公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2.自愿辞职: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3.引咎辞职(辞去领导职务、非辞去公职):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辞去领导职务。
(1)问责制:属于行政问责,非行政处分
(2)领导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or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鉴于自身所犯的过错而辞去领导职务的行为
(3)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只是中场休息,往往会有机会东山再起
4.责令辞职: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免职:依法免去某人所担任的职务,是相对于任职而言。
1.大致分两种情况:
(1)因职务调动而免职,在任命新的职务之前,先免除其原有职务,这是正常的任命程序需要,除此还因一些非过错性原因,比如退休、任期届满也可启动免职程序。
(2)因过错被免职。
这种情况下的免职区别于撤职,因其暂时不适于继续担任本职而先行免职,接受调查或审查,严格讲不属处分形式之一。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免职只是意味被免职人不再担任原职务,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