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

什么是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应该如何行使?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1.条件: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前提: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2)对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3)采取的时间:纳税期之前。

(4)前置程序:责成提供担保,且不能提供担保。

2.具体措施

(1)冻结存款: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其他财产。

3.保全措施之后的执行措施(由保全措施变更为强制执行)

(1)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2)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标签:税务机关,保全,行使,税务,税收,税收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