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ings队员被禁赛事件引发的法学思考
5月16日前后,论坛、微博等平台先后爆出了TI6冠军前wings战队的五名队员被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以下简称“ACE联盟”)处以终身禁赛的处罚。一石激起千层浪,作为TI6为国争光的“民族英雄”,前wings战队成员获得了广大dota爱好者的声援,而ACE联盟则又被置于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在目前这种僵局下,抛开其他的感情因素,笔者拟从法学理论的层面对该事件进行分析,从而为wings战队的五名小伙子探寻出一条可行的救济之路,同时,对ACE联盟的及其处罚行为性质及合法性进行探讨,并以此求教于学界同仁及广大dota爱好者。
对目前网络上流传的消息,以及5名当事者在微博平台发布的言论进行梳理,可以看出本事件在事实层面并不复杂,即五个人由于没有与Wings俱乐部正式解约,就组成了Random战队参加基辅特锦赛,ACE以此为由将他们五个人永久禁赛[1]。但名为“infZzz ”以及“Mintyblue藏马”的新浪微博用户对此次事件进行了澄清,称D.ACE并未做出任何处罚[2],这似乎使得事件变得扑朔迷离起来,但无论该事件接下来如何发展,从规范我国电子竞技相关制度以及保障电竞选手权益的层面思考,以下几点都需要进一步的讨论:1.ACE联盟的性质;2.ACE联盟是否有权对选手进行处罚,且该处罚的法律性质及效果如何;3.选手的救济途径。
ACE联盟是我国电子竞技领域内最具关注度和影响力的组织,但公众对于其组织架构、行为章程等却一无所知,甚至连一个“官方网站”性质的对外窗口也不存在,仅在新浪微博注册并认证了名为“D_ACE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账号,但在其具体介绍中只有寥寥一条信息“行业类别:机构-机构”。那么,就仅能从第三方的描述中窥探出其组织的具体情况。根据百度百科“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词条中的信息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是由国内多家电子竞技职业俱乐部组建而成负责国内职业电子竞技战队注册、管理、转会、赛事监督等多方面工作,并颁布职业联赛参赛俱乐部管理办法、职业选手个人行为规范等多个条例的组织。即可以认为ACE联盟就是一个以经营主体为主的商人联盟,即行业协会[3]。协会会员以营利为目的,但协会本身却是非营利性质[4]。另外,行业协会分为政府主导型行业协会与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两种类型,后者是指在市场经济改革中,某类企业也有共同的利益诉求,内生出一些行业协会[5]。笔者认为,从ACE联盟成立的过程及其作用来看,其确属该种市场内生型行业协会。
在对ACE联盟其性质初步明确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其目前、运行的状况进行讨论。2016年12月1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联合发布了《行业协会商会综合监管办法》(下文简称《监督办法》),对行业协会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监督办法》第4-9条要求健全行业协会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协会商会要根据《总体方案》要求调整完善章程、议事规则等组织制度。但在这个部分我们似乎是无法对ACE联盟进行非难的,因为就像前文所提到的那样,ACE联盟的组织章程、议事规则、行为方式的规定等外界完全无从知晓[6]。然而,《监督办法》第26条又规定“建立协会商会信息公开制度。协会商会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那么,显然ACE联盟在这个方面是不足的。另外,《监督办法》第26条第3款还规定“遇有广大会员或社会公众关注的、与协会商会有关且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协会商会应向会员或公开作出临时报告,及时回应。对社会影响重大的事件,行业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协会商会作出临时报告。”但遗憾的是在整个事件发展的过程中,ACE联盟一直处于缄默且拒绝与公众沟通的状态。
从事件最新的发展来看,此次事件中ACE联盟似乎并没有对前wings战队的无名队员作出所谓“终身禁赛”的处罚,仅是在会议中达成一致所有成员俱乐部不录用该5名选手,但微博用户“infZzz”在其所发布的《关于Wings劳资纠纷和D.ACE联盟》一文中指出“同时根据联盟条例,禁止选手之间直接讨论转会等问题,联盟保留对双方选手和俱乐部的进一步处罚决定。”另外,在2015年、2016年ACE联盟也多次以“迟到”、“着装不符合要求”等对战队成员做出过罚款的处罚。可见, ACE联盟在其尚未公布的“联盟条例”中确实存在对战队选手处罚的内容。那么,这种“处罚”是什么性质,其又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呢?
笔者认为,该处罚规定是一种“社团罚”,即社团内以章程及其他自治规则的规定为表现形式, 对社团成员及至社团外会成员所施的惩罚性规则[7]。虽然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针对“社团罚”的直接规定,但在学界则早有论述。一般认为社团罚是任何一个有组织的团体,为了保障它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得到遵守而事先威胁并事后实施的一种不利。社团罚通常有三种: 名誉罚、财产罚和行为能力罚[8]。显然,此次实践中涉及到的“终身禁赛”就属于其中的能力罚。学界目前对社团罚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观点认为社团罚是合同违约责任,即社团是社团成员基于章程结合在一起的,违背章程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的责任构成一种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团罚是公私权利的混合,是一种(变相的) 行政处罚,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大量社团履行部分行政职能的现实是分不开的,比如2015年8月改革以前的中国足协;第三种观点认为,社团罚是一种内部行政处分,社团与成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由此引起的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9]。
社团罚作为一种“软法治理”方式,在处理社团事务当中具有着一些天然你的优势,并且,如上文所述,其也具有着一定的理论基础。那么,这就意味着ACE联盟对战队队员的出发行为具有着正当性吗?笔者对此持否定的观点:
第一,如按照前文第一种观点,将该处罚视为“违约责任”,缔约方在加入ACE联盟后以契约的形式想ACE联盟让渡了部分权利,故无论成员被终止资格(禁赛)还是在合理范围内被罚款都似乎具有着正当性。但问题的症结在于ACE联盟是由国内多家电子竞技职业俱乐部组建而成的,起缔约方是各支战队,而非个战队的队员,那么ACE联盟的处罚权也仅能止于个战队,而不能直接处罚队员个人。
第二,前文第二种观点在本事件中亦不成立,因为这种“公私权利的混合”的社团罚是我国历史发展的独特产物,ACE联盟及其行为显然不能被包含其中。
第三,按照第三种观点,即将ACE联盟的处罚行为视作“一种内部行政处分”或是“一种内部管理的行政行为”的观点同样无法成立。若将社团罚则视为行政处分需要在法律规范层面拥有依据,如足协、篮协等体育协会虽然也同ACE联盟一样,对俱乐部或队员直接进行处罚,但其在行使处罚权时拥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授权[10]。同时,这类体育协会也依据《体育法》制定并公开了相应的处罚条例,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等。但ACE联盟却似乎并没有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因此无法取得正式的社团组织地位[11]。另外,也不公布其作出处罚的“内部条例”,更遑论这些条例的法律依据,故ACE联盟借以处罚战队队员的“内部条例”其本身的合法性就难以判断。
综上,此次事件中ACE联盟对战队成员个人的处罚属于一种违法设立并实施的社团罚,起缺乏法律上的直接依据,同时在理论层面也难以成立。因此,该处罚条例及依据该条例实施的对个战队队员个人的处罚行为皆属无效。
虽然ACE联盟的处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显然这类违法的处罚行为在事实上对中国电竞行业中的各成员产生着巨大的影响,那么对于这些遭到ACE联盟违法处罚的队员甚至是俱乐部法律是否赋予了他们救济途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两条进路分别讨论。
首先,以行政诉讼的方式对ACE联盟的处罚行为进行思考,其最大的障碍在于ACE联盟的主体地位不适格的问题。在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案中[1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虽然受理了该行政诉讼,但其处罚行所依据的处罚条例又是依据《体育法》所制定的,并且《体育法》也明确授予了中国足协以处罚权,故中国足协在行使该处罚权时,是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进行的。因此,法院可能受理。但ACE联盟从其组织性质,到其“内部条例”的制定似乎都缺乏规范层面的依据,故不可能将其视为行政主体,其行为也不可能被视为行政行为。那么在目前“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挂钩的状态下,法院几乎不可能受理对ACE联盟处罚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其次,从提起民事诉讼的角度思考。在这个层面上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具有服从与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争议, 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按照通说的见解,行业协会与其成员之间具有隶属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平等的,他们之间的争议当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13]。但此种见解显然存在着一些误解,《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固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不仅限于《民法通则》所规范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如,具有隶属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法明文规定其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此外,各电竞俱乐部与ACE联盟存在着某种服从于隶属的关系,但电竞俱乐部的队员个人并非是组成ACE联盟的所属成员,二者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那么作为公民的电竞选手个人与作为“社团法人”的ACE联盟当然是平的民事主体,即受到ACE联盟违法处罚的电竞选手个人可以针对ACE联盟的违法处罚行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作为一名有着8年“刀龄”的dota爱好者以及wings战队的“粉丝”,目睹wings战队由TI6冠军一步步走向选手离队,最后再到近日的爆出的禁赛事件,沉痛之感溢于言表,是故我也如众多水友一样,对不近乎人情的ACE联盟疾首蹙额。但18日前后,随着事件的进一步厘清,即ACE联盟只是约定不再录用五名队员,保留了处罚的权力,而没有真正处罚,各大论坛及平台上似乎形成了一套较为主流的言论,“wings战队队员离队在先,错就是错了,就算被处罚了,也没办法”。
当这种言论打着“契约精神”的旗帜,以“理性声音”的外观开始占领舆论的时候,我真的坐不住了。四个小伙子和一个老人只是在战队功能失灵的状况下,以自己的方式继续梦想与事业,就算从劳动合同的角度确有可以非难之处,那也是wings战队和五个队员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啊,可以去进行劳动仲裁也可以诉诸法院,而你一个所谓的联盟跳出来“禁赛”或是“联合杯葛队员”的立场是什么?维护电子竞技市场的规范吗?那么,为何你ACE联盟一个打着“规范电竞市场”旗号,成立6年多却不向民政部门办理社团登记,也不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布你的组织章程、议事规则还有所谓的“处罚内部条例”呢?你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其实从提笔写作到完成此篇拙文也是一个回归理性的过程,笔者和所有水友一样希望国内涌现出越来越多的电竞队伍、年年插旗西雅图、电竞市场化的进程也受到有效的监督,而在这些进程中ACE联盟这样的行业协会组织是必不可少的,但ACE联盟目前的运行方式和组织形式实在是太让人摸不着头脑了,既不依法公开内部文件,也拒绝和公众进行必要的沟通。那么我们如何敢期待贵组织挑起规范电竞市场的重任呢? 作为行业自律组织,首先要经得起他律。所以,希望中国电子竞技俱乐部联盟能够尽快完善自身的制度和组织建设,以更加自信、更加凛然的姿态来面对和接受公众特别是广大电竞爱好者的审视。
[1] 参见IT之家网站,网址:http://www.ithome.com/html/it/309357.htm,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18日。
[2] 分别参见两名用户所推送的两篇文章《关于Wings劳资纠纷和D.ACE联盟》与《我所知道WINGS事件的全部》,具体见网址: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08610417361643;http://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108574992289589。
[3] 一般认为,行业协会与商会一样,都是由企业、个体工商业者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但两者是所不同的,在于是否以同一行业作为基础:行业协会由同一行业的商人组成;商会则可以、但不限于同一行业。两者之间是交叉关系。参见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4] 类似于日本企业团体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工业团体法” 中的“企业团体”和“工业团体”,亦称“经济类社团组织”。具体参见易继明:“论行业协会市场化改革”,载《法学家》2014年第4期,第33页。
[5] 参见前引4,易继明文,第35页。
[6] 唯一能够反映出ACE联盟议事规则的信息是iG电子竞技俱乐部副总裁Mintyblue藏马在其澄清此次事件的微博中所提到的“联盟每次有重大决定,都是召开所有俱乐部进行集体会议,以投票的方式来达成共识,解决问题。”具体参见前引2《我所知道WINGS事件的全部》一文。
[7] 参见方洁:“社团罚则的设定与边界”,载《法学》2005年第1期,第47页。
[8] 参见朱国华、樊新红:“行业协会社团罚: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完善”,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第153页。
[9] 参见前引8朱国华、樊新红文,第156页。
[10] 体育法第49 条:“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条:“ 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 有知乎网友针对ACE联盟的注册、登记信息等展开过调查,发现ACE联盟没有进行过社团组织登记,其法律地位仍处于虚置的状态,具体参见知乎论坛,网址: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361923。
[12] 中国足协处罚长春亚泰俱乐部,包括取消其升入甲A的资格, 以及该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长春亚泰俱乐部对该处罚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13] 参见崔文俊:“行业协会社团处罚的司法救济问题探讨”,载《政法学刊》2010年第2期,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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