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附义务?

随附义务?

试答一下:

附随义务区别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附随义务当然构成违约,可向其主张违约责任,这个没有任何问题,关于在于能否以附随义务的不履行来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主要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个解除情形,分别规定在合同法第九十三和九十四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不履行附随义务,如果约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以约定条件解除合同的。那么,问题在于没有约定,能否解除呢?从我国立法上来说,合同法94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其并没有直接规定附随义务可以解除合同,一般是不履行主要债务可以理解为主给付义务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解除。笔者认为,在学理上分析,其并未意味着不履行附随义务一概不能解除,某些附随义务可以够成交易的重大事项,若不履行,交易无法进行,如此可以认为其不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从而解除合同。

以上。。简单作答,敬请大神指正。

标签:随附,义务,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