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俺是颗集CPA、CMA、律师、保荐代表人于一身的投行飞豆。)
两者的处理是有区别的,严格来说,
加工前:代制品=受托加工物资,不进行账务处理。
加工后:代制品=受托加工物资+加工成本,加工成本部分进行账务处理。
从实物形态来说,代制品在加工前就是受托加工物资,在加工后就只有代制品。
B委托A代加工价值80元的料。那么A就是受托方,B就是委托方。
对于A来说,这个80元的料,就是B给我的受托加工物资,同样也是我的代制品。
那么A加工这个受托加工物资后,发生了20元的加工成本,包含了加工的人工、辅料及应分摊的制造费用。不管内在的价值如何分配,实体形态上就只有A的代制品了。
受托加工物资,即80元的料,是A接受B委托物资代其加工商品,A也没有取得物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A对受托加工物资不进行价值核算,只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账,核算收发结存数量。受托加工物资平时不纳入账内核算,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也不列示这部分内容。
说白了,就是虽然加工完成后的代制品的确值100元(80元受托加工物资+20元加工成本),但是其中80元受托加工物资A是没有所有权的,所以只能在账面上体现代制品的部分价值,即那20元的加工成本。
1、A接受B交付的受托加工物资时
不进行会计处理,但应当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2、发生的加工人工、制造等费用
借:生产成本——代制品 20
贷:应付工资/制造费用 20
3、完工入库
借:库存商品——代制品 20
贷:生产成本——代制品 20
4、收取加工费
借:应收账款 30*(1+13%)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
贷: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13%
5、结转代制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代制品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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