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郑爽的实/势力,没有钱不太可能,但是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是真的,那么问题出在哪里了呢,大概率是把钱转走了,那么把钱转到哪里去了呢?
大概率是转到国外去了,因为国与国之间在民事领域现阶段执行回款几乎是不可能的。
所以以郑爽的实/势力来说,转到国外是最为稳妥的方式。
这就需要进一步查询郑爽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而且要查的广,查的深,查的细。
虽然查到了也无法执行回款,但是如果查证属实郑爽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那么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国刑法有一条罪名,叫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下一步就看法院的执行力度了,如果执行力度够大,不受郑爽背后势力的影响,查证属实转移财产,接下来就转移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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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阶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不能执行回款,这的确是一件让人非常懊恼的事情,你想啊,从一开始的收集证据材料,到起诉立案,再到开庭审理、下判决,好不容易走完了诉讼程序,终于进入到执行程序了,结果法院判下来的钱,却执行不回来(前面白忙活了),岂不让人气愤?
大家好,我是刘志凯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民商事领域,受邀担任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委员会律师,法律帮助律师,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律师;
虽然执行阶段在无法执行回款时,可以申请追加失信以及限高措施,但是未必对任何人都有效,所以为了避免执行阶段无法执行回款,在诉讼阶段就寻求进一步的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就更加重要。
那么在诉讼阶段可以采取什么样的手段防止无法执行回款呢?
答案就是:财产保全!
在诉讼阶段就及时通过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冻结对方名下的财产(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只能进账不能支出),这样在诉讼阶段就冻结住对方的财产,执行期间还怕回不来钱吗?
本律师的通常做法是:告知当事人享有财产保全的权利,同时建议当事人做财产保全措施,一旦当事人同意了,我们会在递交起诉状的同时就一并递交保全申请书,以及保险公司的保函(稍后解释保函),人民法院立案的同时收到保全材料,也会第一时间做保全措施,这样就可以做到在诉讼立案还没有给对方送达诉讼文书前,就已经神不知鬼不觉的冻伤了对方的银行账户。
所谓保险公司的保函,是因为现在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以前是当事人自己出担保金,现在发展到保险公司基本都推出了自家的财产保全保险业务,即你申请财产保全我保险公司给你做担保(以向法院递交保函的方式来担保),因为保险公司的设立有着及其严格的要求又受到银保监会的监管,所以保险公司的信誉很好,法院也认可保险公司的保函。这样即帮助当事人做到了财产保全,同时也避免缴纳高额的担保费(通常当事人交给保险公司的保费价格是比较低的。很划算)
我是 @刘志凯律师 专注于婚姻家事、刑事辩护、民商事领域,受邀担任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委员会律师,法律帮助律师,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见证律师,公益律师等,欢迎关注,我们一起交流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