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什么是「买卖不破租赁」?

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规定于《合同法》第229条以及《民通意见》119条。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先后有两份合同,第一份是租赁合同,第二份是买卖合同(所有权转让),两份合同的成立是有先后顺序的,租赁合同成立在先。

限制适用:

1、 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

2、 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3、 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

4、 破产财产处理过程中的限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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