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黑格尔关于刑罚的报应主义观点?

如何理解黑格尔关于刑罚的报应主义观点?

这不是报应,而是人的尊严的恢复。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黑格尔第一次阐发这个事情,是在《精神现象学》力与知性一章,讲到颠倒的世界的时候。

黑格尔论述了两个颠倒的世界,第一个颠倒的世界是超感官世界,是对现象界的颠倒;第二个世界是对这个超感官世界的颠倒。黑格尔以手刃仇人举例,手刃仇人,在第一个颠倒的世界中,是好的,因为它是直接的朴素的规律,也就是超感官世界的规则,但是,在第二个颠倒的世界,即法的世界中,手刃仇人就变成不好的了。对仇人的惩罚,变成了仇人的自我惩罚,也就是说,仇人的犯罪行为遭到法律的惩罚,这既是抽象的法律过渡到现象界的实现,同时也是仇人作为人的恢复与光荣。因为在朴素的原则中,仇人并不是是被恢复,而是被消灭——即手刃仇人。这就是你引用这段里面的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的意思。法律的惩罚是作为理性的人的恢复,而不是消灭。

所以,这不是什么报应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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