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种历史发明家,你在北京坐出租车会见到很多,可以考证的高度相关性,其实存在于希特勒和美国之间。
下面一大段是复制粘贴,复制粘贴可以上网找原文,不过一找一大把类似的很多。有意见的话,我可以删掉。
作为当时种族相关法律全球领导者的美国为1933年9月《普鲁士备忘录》(Preußische Denkschrift)提供了最明显的参考依据;该备忘录由一个法律小组所撰写,其中就有包括罗兰·弗雷斯勒(Roland Freisler),后来此人很快成为尤其心狠手辣的纳粹人民法院(Volksgerichtshof)院长。美国的先例也对其它重要的纳粹文本有很大影响,其中包括由未来的波兰总督汉斯·弗兰克(Hans Frank)编辑的1934至1935年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和立法手册》(National Socialist Handbook for Law and Legislation ),后来他在纽伦堡审判中被判绞刑。该手册收录了赫伯特·基尔(Herbert Kier)一篇关于种族立法的关键性文章,文章的四分之一篇幅都在讨论美国的立法,不仅谈及种族隔离,还包括管理美国印第安人的规定,针对菲律宾人、波多黎各人和非裔美国人制定的公民身份标准,移民条例以及在大约30多个州里实行的针对种族之间通婚的禁令。没有其他国家,甚至连南非也没有这样一套成熟的法律。
